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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退伍士兵就业政策
自2011年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连续修订或出台,对退役士兵(含大学生士兵)安置作出较大的调整,呈现目前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规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从2011年开始,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2011年起哪些士兵退役能够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这些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但应在退役时选择。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必须本人报到,不允许他人代替报到。
凡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立功表、伤残表等材料者,一律不予接收。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须在30天内,持本人的退伍手续到县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到县武装部军事科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要在30日接转,经县委组织部审批,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可暂时落到父母等亲属所在单位的党、团支部;已经结婚的退役士兵,可暂时接转到配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安置工作后,再接转到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因本人原因,超过半年不过组织生活的按自动退党处理。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退役手续:1.退出现役证件;2.部队行政介绍信;3.组织介绍信;4.接收安置通知书(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提供);5.工资介绍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提供)。
(二)户口证明材料:1.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优待安置证》原件。
(三)因父母户口变动需异地安置的提供:1.父母原工作单位劳资科或政工科证明;2.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及原派出所的户口变迁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3.原民政部门优待证明;4.原人武部入伍等有关证明;5.父母现工作单位劳资科或政工科证明;6.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7.《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随配偶异地安置的提供:1.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配偶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配偶工作单位劳资科或政工科证明信;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5.户口注销证明。
(五)一、二等功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须提供:1.立功证书、奖章;2.伤残证。
(六)有技术特长的须提供技术档案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存入本人档案。
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退役士兵档案中的材料丢失、损毁时能补办证明材料吗?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毁。因故丢失损毁的,要严格按规定补办证明材料。根据军队士兵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造成士兵档案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丢失、损毁的,当事单位应当写出报告,经师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信函,到原始材料承办单位核实办理证明材料,但不得补办与原始材料相同的正式手续。
档案材料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丢失、损毁的,必须由军务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总参军务部审核办理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的证明材料,与原始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原来发放的《优待安置证》还有用吗?
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所以,《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优待安置证》由县(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士兵退役后,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盖“已安置”字样,存档备查。
以上是2011年前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这个最新规定,原有优待安置证并不能保证安排工作,但可以凭此证享受其他退役士兵应该享受的相关待遇。
入伍前有正式工作的退役时如何安置?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如何安排工作?
每年由当地政府成立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评审,并设置安置方案组织安排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退伍安排工作的程序越来越正规、透明、公平,考试化安置成为一种趋势和必须。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山东省济南市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选择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须参加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双考,经综合评定后按名次选岗。文化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内容以济南市安置办编印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复习参考书》为参考。试卷为综合卷,其中语、数、政各占40分、40分、20分。命题比例初中部分占50%,高中部分占50%。档案考核是根据退役士兵的原始档案材料和本人有效证件,按照军龄、行政职务、政治面貌、奖励等情况进行量化加分。服役期间受处分的,视违纪严重情况减分。有效证件及档案材料不齐的不加分。弄虚作假情节恶劣者将取消安置资格。按照文化成绩的50%加档案成绩来合计总分,进行从高到低排名选岗。此外,档案考核成绩一般于9月19日正式公布。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发生变故怎么办?
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如何计算工龄?
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役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指哪些,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不分城镇和农村)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的标准是多少,怎么计算?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地方政府在一次性退役金外还给予经济补助吗?
在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如何发放?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退役金专用卡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退役金专用卡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如果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退役士兵不能正常领取退役金专用卡怎么办?
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可以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号)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此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开业、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对个体商贩收取)。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船舶户牌费。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等等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注:此处税收减免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退役士兵,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依各地执行情况)
退役士兵如何报考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职位的资格要求各异。如年龄条件,考虑到机关用人成本和人才成长规律,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再如学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如专业技术类职位,可能会要求本科甚至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有些职位还会对所学专业、掌握某项专门技能或者技术等级等有特殊要求。
实际报考时,你可以关注录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公告上一般都载明了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考试内容、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目前,很多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都采取了方便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的方法,如大多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考试时间相对固定等等。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附件一: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
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附件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四: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 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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